(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平静与被告刘长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静,刘长旺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411号原告平静。被告刘长旺。委托代理人李洪恩,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静与被告刘长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向原告平静送达开庭传票,通知于2013年11月20日上午九点开开庭审理其诉被告刘长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但原告平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平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景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