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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执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桃花仑支行与湖南龙用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龙周五金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张建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桃花仑支行,湖南龙周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龙周五金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张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3)资执字第21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桃花仑支行。法定代表人徐健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南龙周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莞市龙周五金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建平,男,住益阳市资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资民二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龙周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龙周五金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张建平的银行存款9501207元(迟延履行利息依法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伏 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超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