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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石钟丽诉被告鲍颖加工承揽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钟丽,鲍颖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304号原告石钟丽。委托代理人蒋强,系辽宁名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颖。原告石钟丽诉被告鲍颖加工承揽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钟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安晓红审 判 员  舒国富人民陪审员  张伟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