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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民终字第06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凌恒万与华维民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维民,凌恒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民终字第06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华维民,男,汉族1945年6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丁强、韩芳,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凌恒万,男,194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施之玄,男,195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潘建安,男,195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华维民因与被上诉人凌恒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都市人民法院(2012)扬江民初字第0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2012)扬江民初字第00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宦广堂审判员  黄宝生审判员  李春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 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