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桐商初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朱林峰与周国龙、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林峰,周国龙,方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商初字第1517号原告:朱林峰。被告:周国龙。被告:方萍。原告朱林峰诉被告周国龙、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朱林峰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雷 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