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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20-11-24

案件名称

盖双胜与刘玉军、黄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盖双胜;刘玉军;黄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利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盖双胜,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该村。被告刘玉军,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该村。被告黄永军,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该村,公民身份号号码:370522196704030918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盖双胜与被告刘玉民、黄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翠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盖双胜诉称,2012年7月6日,被告刘玉军向原告借款224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7月6日至2013年7月6日,并为原告出具欠条1张,并由被告黄永军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400元及利息650元,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黄永军辩称,认可该借款,同意尽快偿还。经审理查明,2012年6、7月份,刘玉军经被告黄永军分两次向原告盖双胜借款20000元,后刘玉军向原告出具金额为22400元的欠条1份,其中2400元为借款期限内双方约定的利息,借款期限为2012年7月6日至2013年7月6日,被告黄永军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庭审过程中,因被告黄永军同意偿还借款,原告撤回对被告刘玉军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黄永军当庭支付原告盖双胜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黄永军在承担保证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刘玉军追偿。三、原告盖双胜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被告黄永军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陈翠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俞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