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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礼民初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礼民初字第00821号原告张某,女,1974年5月24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74年7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张某诉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负担。审 判 长 :苟选利审 判 员 : 裴 静人民陪审员 : 秋 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 赵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