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4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赵立新与王绎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立新,王绎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13-2号申请执行人赵立新,男,满族,生于1969年10月2日,宝鸡市409医院职工,住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被执行人王绎嘉,男,汉族,生于1984年12月20日,宝鸡市执法局高新大队职工,住宝鸡市渭滨区红旗路。赵立新与王绎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224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绎嘉所在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按月扣留其工资收入,扣足22242.50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1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果协助执行单位未能按时足额扣款,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宝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