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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青刑初字第661号马文雄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雄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青刑初字第66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雄,男。辩护人卢某伟,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青检刑诉字(2013)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雄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周某德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雄、辩护人卢某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中,由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2日2时许,被告人马某雄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复康路肿瘤医院102号楼4楼病房通道内,因误入该医院39号病床房间而与被害人周某德发生争吵,经护士劝架二人散开。不久,马某雄从36号病床房间拿一把水果刀到39号病床房间,持水果刀朝周某德捅了几刀,后保安将二人隔开。被害人周某德受伤后即时被送往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重症抢救室救治,至同年6月5日出院,出院诊断:1.右侧血气胸2.右侧胸壁外伤(穿透伤)3.失血性休克(代偿期)。医嘱全休一个月。经法医鉴定,周维德右胸部之损伤程度为重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马某雄与被害人周某德达成协议,由马某雄向被害人周某德支付医疗费26824.24元以及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5000元,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以上事实,被告人马某雄、辩护人卢某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证人黎某某、周某某、覃某某、梁某某、卢某证言、被害人周某德陈述、被告人马某雄供述、关于对周某德损伤程度鉴定、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照片及协议书、谅解书、收费收据、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被告人马某雄与被害人周某德达成和解协议,由马某雄向周某德再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2000元,被害人周某德向法院出具谅解被告人及建议予被告人从宽处罚的谅解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雄自愿认罪,赔偿态度积极,与被害人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 光代理审判员  黄海舟代理审判员  刘 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成林判决书中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