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第02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第02153号原告:姜某某委托代理人:胡宗保,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姜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姜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兵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笑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