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民初字第9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王高华与段连平、刘永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高华,段连平,刘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初字第983-1号原告王高华。被告段连平。被告刘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高华诉被告段连平、刘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长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