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赵寿兴与李志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壹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寿兴,李洋,李志歧,苏九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赵寿兴,男,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李洋,男,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李志歧,男,汉族,住邢台市。被执行人苏九旺,男,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苏九旺给付原告赵寿兴借款及利息共计29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偿付违约金;二被告李志歧、李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2013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洋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田志刚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硕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