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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执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胡兴会与朱多友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兴会,朱多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383号申请人胡兴会,女,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恒口镇。被执行人朱多友,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恒口镇。本院受理胡兴会申请执行朱多友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2年日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履行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一、由朱多友赔偿胡兴会各项经济损失20728.51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2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5000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下余欠款16728.51元,2012年12月30日前被执行人返还1万元,2013年6月30日前履行完毕。现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安汉执字第00383号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 飞代理审判员  杜圣林代理审判员  周 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厚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