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抚育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新安路。监护人王黎某,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马某,女,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合水路。王某某与马某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西新民初字第0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马某每月支付王某某抚育费300元。因马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3年5月3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支付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共计5100元抚育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当事人经合法传唤,双方当事人均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 明执行员 王 炯执行员 俞瑞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新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