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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湖北省投资公司与大冶市张敬简铁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投资公司,大冶市张敬简铁矿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47号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水果湖东一路19号。法定代表人:宿晓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大明,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熊爱华,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系特别授权。被告:大冶市张敬简铁矿,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金山店镇新楼村。法定代表人:罗华山,总经理。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与被告大冶市张敬简铁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莉萍代理审判员  徐 倩人民陪审员  陈新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虹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