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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特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决书(1)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义芬,石景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特字第00010号申请人陈义芬,女,汉族,现住秦皇岛市。被申请人石景升(曾用名:石景生),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市。申请人陈义芬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石景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石景升,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市,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申请人述称被申请人因年龄和身体原因,入住秦皇岛市人民医院,现因身体机能退化,已无语言和自主意识,需在重症监护室靠生命维持仪器来维持生命,每天的医疗费用耗费极大,并且申请人本人也因年龄大及身体状况不佳住进了秦皇岛市医院,两人每天的各项医疗费用已远超支付能力,为此,为使两人能够维持基本的治疗,申请人决定将住房卖掉,来维持治疗费用。经咨询房管部门,其解释说此房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想出售,须有法院出具的确认石景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书并指定监护人后方可出售,为此,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石景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石景升经秦皇岛市医院诊断为脑囊虫病、陈旧性脑梗死、阻塞性肺疾病等多种疾病。经申请人陈义芬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石景升是否为无民事能力人进行鉴定,该机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目前为混合性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石景升的直系亲属共有如下四人:妻子陈义芬即申请人;长女石磊红58岁;次女石磊英54岁;长子石磊明43岁,陈义芬及石磊明对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异议,陈义芬愿意担任石景升的监护人,石磊明表示同意。石磊红向本院提供书面材料表示,如果石景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石磊英适合担任监护人,石磊英表示自己适合担任监护人。本院根据秦皇岛市医院诊断及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对被申请人石景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予以认定。申请人陈义芬作为配偶,适合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故本院确定由陈义芬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石景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陈义芬为石景升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长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