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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刑执字第29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朱茂明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茂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2992号罪犯朱茂明,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6日作出(2007)泰海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茂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7年12月13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0)通中刑执字第1250号、(2012)通中刑执字第0496号刑事裁定,共对该犯减刑三年五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3年10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朱茂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两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朱茂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朱茂明自上次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茂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汉军代理审判员  周一星代理审判员  陈 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