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089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左传其与北大国际医院集团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传其,北大国际医院集团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08977号原告左传其,男,汉族,1958年10月2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邬树清,重庆市渝北区洛碛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大国际医院集团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寸滩水口,组织机构代码:45053377-9。法定代表人李国军,董事长。原告左传其诉被告北大国际医院集团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1日受理后,原告左传其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大国际医院集团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传其撤回对被告北大国际医院集团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不予收取。审 判 长 杨 琼代理审判员 雷春岚人民陪审员 胡增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陆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