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9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苑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苑某某,张凤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983号原告吴某某,女,1968年8月4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王忠田,系辽宁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苑某某,男,47岁,汉族,下岗工人,住凌海市。被告张凤歧,系锦州市古塔区站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苑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艳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