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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二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卢祥文、娄长生与张世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祥文,娄长生,张世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2)东民二初字第00248号原告:卢祥文,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原告:娄长生,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东至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新进,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世未,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檀盛林,东至县昭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祥文、娄长生与被告张世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祥文、娄长生以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为由,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卢祥文、娄长生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祥文、娄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卢祥文、娄长生负担。审 判 长  彭正平人民陪审员  徐慧明人民陪审员  甘进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文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