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仙民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杨爱平与浙江丽荣林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平,浙江丽荣林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仙民初字第902号原告:杨爱平,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斌,台州市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丽荣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福应街道现代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吴绍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爱平与被告浙江丽荣林业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爱平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爱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爱平负担。审 判 员 张文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徐微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