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芷民一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原告余丽平与被告芷江茅丛河旅游漂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丽平,芷江茅丛河旅游漂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芷民一初字第351号原告余丽平,女,汉族,务农,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谭超,男,汉族,系芷江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芷江茅丛河旅游漂流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芷江县细米溪。法定代表人田茂华。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日岗,男,湖南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410513995。原告余丽平诉被告芷江茅丛河旅游漂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丽平于2013年11月7日以原告的骨折尚未做法医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丽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丽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丽平承担。审判员 胡国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慧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