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10
案件名称
梁帝康与张卓文、杨上兴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帝康;张卓文;杨上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0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帝康,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委托代理人:梁卓,男,195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卓文,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一审被告:杨上兴,女,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再审申请人梁帝康因与被申请人张卓文、一审被告杨上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湛中法民一终字第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帝康申请再审称:(一)已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据》没有实际发生,张卓文与梁帝康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一、二审法院认定错误。(二)一、二审法院拒绝追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湛江龙潮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潮公司)参加诉讼,显属程序违法。(三)两审办案法官收受贿赂,枉法裁判。为此申请再审,请求再审改判。本院认为:梁帝康因挂靠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龙潮公司的工程需要交纳工程定金,于2009年1月19日向张卓文出具了一份借条,内容为现借到张卓文人民币150万元正,借款人梁帝康。当日,龙潮公司出具了收条,内容为:收到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施工合同定金200万元整(其中:梁华茂50万元,张卓文150万元)。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张卓文是根据梁帝康的要求将借款汇给置业公司,梁帝康应对该借款承担偿还责任,至于梁帝康与置业公司之间的关系,梁帝康可根据其与置业公司的约定另行主张权利并无不当。梁帝康现申请再审,提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和程序违法,以及原审法官收受贿赂、枉法裁判的主张,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梁帝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帝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湘燕审 判 员 胡晓清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彩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