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浏执字第01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曾细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细珍,周维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浏执字第0151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成林。被执行人曾细珍,女性。被执行人周维前,男性。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细珍、周维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浏民初字第1427号,于2013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细珍、周维前银行存款人民币30275.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左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