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初二字第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黄新顺与谭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顺,谭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莲民初二字第00765号原告黄新顺,男,195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达伟,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燕,女,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黄新顺诉被告谭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予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新顺之委托代理人达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6月被告谭燕称因给其儿子联系工作事宜需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同时表明在2012年9月底还清借款。原告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1863元。被告谭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8日,原告黄新顺向被告谭燕借款30000元,被告向原告书写借条一张,并注明还款日期为2012年9月底前。但借款期满后,被告未按约向原告归还借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予以还款。上述事实,有借条、支票存根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谭燕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写有借条,其应按约定归还原告该笔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款时虽未约定利息,但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年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谭燕偿还原告黄新顺借款人民币30000元整;并支付原告黄新顺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逾期利息186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谭燕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建利代理审判员 铁文静人民陪审员 谢翔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沁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