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右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右执字第21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右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谭XX,男,12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XX镇XX村XX坡XX号。被执行人李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百色市右江区XX路XX巷XX号,系百色市右江区XX酒吧业主。本院在执行谭XX与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3)右民一初字第6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成锋审判员 张世健审判员 张就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平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