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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民初字第006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叶某某、张某某与问某某、石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669号原告叶某某。原告张某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某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问某某。被告石某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某某,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张某某诉被告问某某、石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张某某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叶某某、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建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