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米执字第0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高和才申请执行李保国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和才,李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米执字第00037-4号申请执行人高和才。被执行人李保国。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和才与被执行人李保国(2012)米民初字第00133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李保国偿还申请人高和才借款人民币120000元(2012年6月2日前支付30000元,2013年1月2日前支付30000元,2013年6月2日前支付30000元,2014年1月2日前支付3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李保国未按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现申请执行人高和才向本院本次申请执行2013年1月2日前支付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保国的工资收入进行了强制执行并兑现,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本次款项已执行完毕,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2)米民初字第00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智审判员 王永军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