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文民二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韩海林诉河南省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海林,河南省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金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二初字第205号原告韩海林,男,1963年1月5日出生。被告河南省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滑县风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井风桐,职务经理。被告王金生,男,1947年3月12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韩海林诉被告河南省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滑县风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南省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本案中被告河南省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滑县,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故本案不应由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管辖,应由山西省太原市小区店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河南省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南省滑县,被告王金山虽然户籍所在地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但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且诉争工程施工地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综上,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案不属本院管辖,依法应由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或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案情考虑,本案由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除》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河南省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娟审判员 韩凤明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江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