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中刑执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唐铁辉盗窃罪,唐铁辉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铁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岳中刑执字第1768号罪犯唐铁辉,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湖南省湘阴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十监区服刑。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8日作出(2007)湘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铁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7年1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分别于2010年7月24日、2012年5月15日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6月5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3年10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唐铁辉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唐铁辉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唐铁辉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唐铁辉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铁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4年1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贺冀平审 判 员 周四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