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民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史亚利与段战学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史亚利;段战学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华民初字第00239号原告史亚利,女,1972年生,汉族,农民。被告段战学,男,1959年生,汉族,农民。原告史亚利与被告段战学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亚利及被告段战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亚利诉称,我和被告西东为邻,双方曾因庄基界线在建房中有过争议纠纷。被告的庄基高于我家老房三间平房庄基,多年来被告在自己院内距我东山墙30公分左右挖一水坑,经常给坑内注水,致使我东山墙裂缝、潮湿,室内下半部墙皮脱落,无法在内居住生活。现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填充水坑,修复我东山墙脱落墙皮及裂缝或赔偿我损失5000元。被告段战学辨称,我家庄基高于原告家,在我家院子的坑原是树坑,我有车要经常洗,坑内就有积水,我并非有意抽水,并且原告给我家山墙注水,我要求原告给我赔偿。现坑我已经填了,我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庄基相邻,原告居西,被告居东,两家曾为庄基界线产生矛盾多年。被告的庄基高于原告庄基,在被告院子南部距原告房屋东山墙约30公分处有一坑。原告主张被告自03.8洪水后开始对其东山墙进行浇水,并长期往坑中抽水,致使其东山墙潮湿,地基下沉、裂缝,家中家具腐烂,为此,原告提供了下庙派出所证明及照片,该证明内容为“兹证明2013年1月20日我所接到华县下庙镇牛市村村民史亚利的电话报警,称其邻居段战学在自家院内给其房屋渗水。我所出警去查看,史亚利家房屋靠段战学家处有新渗过来水的痕迹,房屋受潮,墙皮脱落。我所2010年以来曾多次接到史亚利报警,称其邻居段战学给其家渗水,我所多次劝说未果,也让村干部村辅警调解未果。”对原告提供的证明及照片,被告段战学称不属事实,其称坑原是一树坑,其已于2013年8月24日用沙填埋,承认其在此洗车冲水,但称不是有意抽水,并否认往墙体上浇水。对原告陈述的被告往其东山墙上浇水一节,原告仅有陈述,未再提供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派出所证明、照片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西东为邻,任何一方在自家院内行使权利,均不得影响到对方,因被告家地势高,原告家地势低,被告家院子距原告家房屋东山墙约30公分处有一坑,坑中长期有水,无论被告是有意为之,还是无意为之,其坑中所存水确已渗过原告房屋,造成原告房屋墙皮脱落、潮湿等,已对原告东山墙造成了侵害,故原告要求被告填埋,停止对东山墙的侵害应予支持,并应适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希望原、被告今后能友好相处,妥善处理邻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战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将其院内距原告史亚利东山墙约30公分处的坑填平夯实,停止对原告史亚利东山墙的侵害行为。被告段战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赔偿原告史亚利损失5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段战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晓林代理审判员 关晋生代理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