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民初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董家河煤矿分公司与张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董家河煤矿分公司,张某某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589号原告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董家河煤矿分公司。以下简称董矿分公司。负责人吴某某,男,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该公司劳资科科长。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董家河煤矿分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董家河煤矿分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在庭审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董家河煤矿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董家河煤矿分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杜东承审判员 闫 刚审判员 李淑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