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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邮民初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金定国与马阿梅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定国,马阿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邮民初字第1873号原告金定国,男,汉族,高邮市人,村民。委托代理人周中彬,高邮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阿梅,女,汉族,高邮市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定国诉被告马阿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定国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定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金定国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军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卫琴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