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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1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许俊枝与董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俊枝,董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486号原告许俊枝,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委托代理人徐培娣,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辉,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俊枝与被告董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俊枝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许俊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俊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俊枝承担。审判员  索红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