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第01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许俊枝与董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俊枝,董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486号原告许俊枝,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委托代理人徐培娣,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辉,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俊枝与被告董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俊枝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许俊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俊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俊枝承担。审判员 索红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