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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中法民终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阆中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雷,阆中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中法民终字第12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雷。委托代理人王大德。委托代理人徐明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阆中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兴文。委托代理人王敏。上诉人王雷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阆中市人民法院(2013)阆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王雷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阆中市人民法院(2013)阆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二、准予上诉人王雷撤回上诉和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00元,由王雷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00元,由王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辉代理审判员  郭锐代理审判员  田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