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梁冬妹与被告李世桂抚养费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冬妹,李世桂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1006号原告梁冬妹,女,汉族,1990年12月14日生,新宁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彭安国,新宁县一渡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世桂,男,汉族,1963年5月27日生,新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冬妹与被告李世桂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冬妹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冬妹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冬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减免。(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畅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