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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兴民初字第25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21-03-24

案件名称

唐国建与金爱国、黄志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唐国建;金爱国;黄志刚;戴俊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兴民初字第2509号原告唐国建,男,1973年3月1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金爱国,男,1965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黄志刚,男,1968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兴化市。第三人戴俊业,男,1957年9月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国建诉被告金爱国、黄志刚及第三人戴俊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徐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