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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民四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沈阳市亨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海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亨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海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四初字第170号原告沈阳市亨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成松,任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申方,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海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亨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海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亨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文平代理审判员  孙 皎人民陪审员  李峰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