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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执字第2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湘云与被执行人耒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湘云,耒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耒执字第295-1号申请执行人罗湘云,男,1968年6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乌龙社区桃花垅片内意组149号,身份证:430123196806152810被执行人耒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办事处聂洲居委会五一东路157号。法定代表人徐作金,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湘云与被执行人耒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的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衡中法民二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耒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罗湘云支付财产损失费、租金、违约金共计566123.77元,但被执行人耒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耒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18282801040000036)的存款柒万肆仟肆佰元整(¥74400.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海林审判员  吴小松审判员  严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资运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