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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民二初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郑诗才和李军、袁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诗才,李军,袁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寿民二初字第00547号原告:郑诗才。委托代理人:张冬梅,安徽省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军。被告:袁惠(系李军之妻)。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郑诗才诉李军、袁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云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诗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军、袁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诗才诉称:被告李军、袁惠原有位于寿县寿春镇北过巷8号两层门面房一套,建筑面积113.90平方米。2002年2月10日,本人与李军签订协议购买该房,协议约定房屋价格14800元,本人首付100000元后,李军负责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人在协议当日即付清首付款100000元,并陆续付清全部购房款,然而李军却一直未予办理过户。十年间,本人找李军无数次要求过户,李军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得知李军竟然用此房产证抵押贷款,李军的行为有违诚信,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李军履行房屋转让协议,协助本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基于上述诉请,郑诗才提供下列证据:1、身份证一份,意在证明:郑诗才的身份情况。2、房屋转让协议一份,意在证明:2002年3月10日,李军将其位于寿县寿春镇东大街北过巷9号(房产证登记为8号,升平园浴池南首第一间两层)门面房转让给郑诗才,价格为148000元,首期支付100000元。房屋过户手续由李军责任办理,费用由郑诗才自付。其余房款于2002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付清。3、收条三张,意在证明:郑诗才已经按照协议约定,付清全部购房款,其中,李军收取143000元、袁惠收取5000元。4、房产证复印件一份,意在证明:李军卖给郑诗才的位于寿县寿春镇东大街北过巷8号升平园浴池南首第一间两层房屋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产权人姓名为李军。李军、袁惠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审查,本院对郑诗才所举1号、2号、3号、4号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为:2002年3月10日,郑诗才与李军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一份,李军将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寿县寿春镇东大街北过巷9号(房产证登记为8号,升平园浴池南首第一间两层)门面房,以148000元的价格转卖给郑诗才,协议约定:首期支付100000元,余款于2002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付清;房屋过户手续由李军负责办理,费用由郑诗才自付。郑诗才于协议签订的当日交付了100000元,并分三次付清下欠48000元购房款。李军也于协议签订后将房屋交付郑诗才,但却一直拖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致房屋至今未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郑诗才多次催促无果,遂提起民事诉讼。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李军与郑诗才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有完全履行协议的义务。李军将房屋交付郑诗才后,拖延协助郑诗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违反了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故郑诗才要求李军履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义务的诉讼请求,理由充足,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登记在李军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寿县寿春镇东大街北过巷8号(产权证号:寿房权证寿春镇字第11045**号,升平园浴池南首第一间两层)门面房产权转归郑诗才所有,李军履行协助郑诗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计1630元,由李军、袁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云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芳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