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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民二初字第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原告白静平与被告榆林东恒盛世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榆林东恒盛世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二初字第00961号原告白某某,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彩萍,陕西驼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榆林东恒盛世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锦东,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榆林东恒盛世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对被告榆林东恒盛世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退还原告白某某。(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 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艳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