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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2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2343号原告田某某,女,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徐某某,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林 丹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邹 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淑华附:相关法律依据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