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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富民初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袁君龙与吴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君龙,吴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富民初字第2193号原告:袁君龙。被告:吴锋。原告袁君龙诉被告吴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君龙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君龙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君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君龙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贤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水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