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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舟商终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浙江海士德食品有限公司与苗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苗林,浙江海士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舟商终字第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苗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海士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永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晶晶。上诉人苗林为与被上诉人浙江海士德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3)舟普商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苗林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苗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苗林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苗林负担。审 判 长  曹 敏审 判 员  卢增华代理审判员  刘燕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钱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