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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铁立民监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鑫诉尹秋梅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鑫,尹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铁立民监字第000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鑫,男,1971年7月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尹秋梅,女,1972年2月3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王鑫与被申请人尹秋梅离婚纠纷一案,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铁银民三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鑫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一审认定房屋价值60万元、欠款10万元以及再审申请人月收入2500元,无事实依据。请求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未提出书面意见。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提出房屋价值60万元、欠款10万元以及再审申请人月收���2500元无事实依据一节,经查再审申请人在原审庭审笔录中均予以认可。且一审法院已就房屋价格告知双方依据谁提出的价格高就判谁所有的原则进行释明,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规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王鑫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芳代理审判员 周 彤代理审判员 李喜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