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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株石法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株洲某某电气物资有限公司与福州某某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株洲某某电气物资有限公司;福州某某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株石法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株洲某某电气物资有限公司,地址:株洲市石峰区红旗北路。法定代表人姜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福州某某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邱某某。申请执行人株洲某某电气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某某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的(2013)株石法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2013年11月20日,因被执行人福州某某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自动履行完本院(2013)株石法执字第138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株洲某某电气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株洲某某电气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某某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