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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河民初字第07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宝应县佳运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应县佳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河民初字第0736号原告宝应县佳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宝应县射阳湖镇落潮村村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波,男,1953年9月9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住所地宝应县苏中路10号。负责人衡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祁娟、徐俊萍,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通达南路与双月园路交汇处。负责人谢兆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成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太湖路人民防空大楼裙楼2楼。负责人宋爱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牛莉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海北大街4号。负责人孙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文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应县佳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应县佳运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蒋国安代理审判员  杨鑫森人民陪审员  殷艳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