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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商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与王在东、王民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王在东,王民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924号原告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九龙镇东。机构代码:79080461-9。法定代表人曹友忠,董事长。被告王在东,男,1966年1月5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民厚,男,1947年5月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原告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在东、王民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王民厚的地址,经依法查找,本案无法送达,原告亦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王晓晖人民陪审员  郑学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