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商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与王在东、王民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王在东,王民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924号原告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九龙镇东。机构代码:79080461-9。法定代表人曹友忠,董事长。被告王在东,男,1966年1月5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民厚,男,1947年5月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原告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在东、王民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王民厚的地址,经依法查找,本案无法送达,原告亦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王晓晖人民陪审员 郑学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