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刑执字第3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李彬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3005号罪犯李彬,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0日作出(2005)亭刑初字第5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彬犯绑架罪、强迫卖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6年3月30日以(2006)盐刑一终第00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4月29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09)通中刑执字第210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3年10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李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四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李彬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彬自上次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彬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汉军代理审判员 周一星代理审判员 陈 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