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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3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陕西共同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文录买卖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共同物资有限公司,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文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3213号原告:陕西共同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元路**号。法定代表人:高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君,西部法制报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路南段**号。法定代表人:邓任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文录,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共同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文录买卖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共同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903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4951.50元。审 判 长  李 鑫人民陪审员  白志明人民陪审员  张津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 园 百度搜索“”